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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歇业后,没有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将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债权人仅以被关闭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清算主体应根据关闭、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企业的不同性质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二)集体企业以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者为清算主体;
(3)合资公司以所有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六)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者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由派出人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
(7)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不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当为企业申请特别清算程序,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专门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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