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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0的决定。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身份证明是指:1。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住所以外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提交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055-79000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机动车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管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迁出原车管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迁入地车管所申请续住。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居住在他/她被签发的车管所管辖范围之外,他/她可以在车管所申请延期居住。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失效,不能再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扣押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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