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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凭证:(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3)县级或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省卫生厅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迁出原车管所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管所申请换证;居住在发证地车管所辖区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居住地车管所申请换发牌照。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七条年满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换领准驾车型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满70周岁,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换发准驾车型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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