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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海南省道路上行驶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必须通过网络、电话或窗口进行登记。每辆车每年通行天数合计不超过120天,可多次办理。
二是驻琼机构和在琼注册企业已在本省使用无号牌小型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未办理注册登记、通行证或者通行证超过有效期限的非本省号牌载客汽车,进入本省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时段、路段、区域实施小客车限行管理措施。
5.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告规定,在限行道路周边设置禁行标志,通过新增、整合道路和城市公共空间视频监控资源,加强执法力度。
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和非营运新能源小型客车进入本省道路行驶,不受限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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