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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0条: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如下:
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九-七级伤残,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3000元;
六级伤残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
五二残,以2万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
一级伤残或者被害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1.多级伤残以最高等级为准;
2.未达到伤残的,原则上不需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确有必要的,不超过2000元;
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视情况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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