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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行驶速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最低时速为100km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最低时速110公里,中间车道最低时速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与上述车道速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指示的速度行驶。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当其速度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车辆的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示廓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手电筒。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手电筒。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发布限速、保持距离等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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