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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但是,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划定的停车位除外。
道路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牵引不当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区域,不得停车;
2.禁止在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小于4米的狭窄道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外,不得停车;
4.车辆未停稳前,禁止打开车门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该靠近道路的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准下车、上下车或者装卸货物,然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允许在工地以外的路段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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