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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车身颜色。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一)、(二)项规定的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汽车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和凭证。
机动车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核,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情况,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当采集和核对车辆识别代码的拓印胶片或者电子数据。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与相关部门联网核对道路运输许可信息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需要补办机动车号牌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登记变更。如果车辆不在注册地,可以向车辆所在地的车管所申请。车辆所在地车管所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并将机动车检验电子数据转发给车辆注册地车管所,车辆注册地车管所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发放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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