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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评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
以下是扣12分的介绍: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驾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载客货车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掉头穿越中央分隔带的;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以获取经济利益。
其他扣分和扣分内容详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章扣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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