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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9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除校车、中型客车、危险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3分:
驾驶校车、中型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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