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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蓝色背景、黑色文字、黑色边框的行政区域内的临时车牌,俗称市内临时车牌。这样的临时车牌不能跨省,跨省会被处罚。黄底黑字黑边的跨行政许可,也称全国许可,可以跨省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未登记机动车,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许可。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请临时行驶号牌:
(1)未售出;
(二)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机动车未经登记的;
(3)新车出口销售;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型式试验;
(五)轴重、总质量和外形尺寸超过国家标准而不予注册的特种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临时号牌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生产企业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管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证明和凭证进行审核。确需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临时行驶证。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行驶证。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证。
因号牌制作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号牌的,车管所应当发放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号牌。
在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驾驶证的,车管所应当核发不超过三次的临时驾驶证。在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车管所会发放临时牌照。
临时行驶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效期。
机动车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号牌三日后,临时行驶证失效,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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