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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商业保险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车辆遭受自然灾害(不含地震)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人身伤害或直接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全车盗抢险是全车被盗、被抢、被抢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被抢、被抢过程中,车辆零部件损坏、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4.车辆人员责任险,对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货物的直接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5.车辆划痕险,属于附加险,主要是作为车损险的补充,可以为事故造成的车身划痕提供有效保障。划痕是针对车身漆面的划痕。如果碰撞痕迹明显,有切口和大坑,这不属于划痕,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
6.单玻璃破碎险,即保险公司在投保的车险使用过程中,对车辆本身的单玻璃破碎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车主一定要注意“单独”二字,意思是保险公司只有在被保险车辆的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大灯和后视镜玻璃)损坏的情况下才能赔偿;
7.自燃险,即车辆自燃损失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只有投保了车损险,才能投保自燃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电路、电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等问题以及机动车发生摩擦、着火等造成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被保险车辆损失而必须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予以相应赔偿;
8.新设备损失险。车辆发生车损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直接损坏车上新设备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此项保险,保险公司对新增设备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9.不计免赔特别险,这种保险只能在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按照基本保险条款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人在本特别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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