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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冻结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不得超过两年。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
处理法规
1.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继承证书、生效判决或者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查封登记;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块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和查封的有关情况;
3.等待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安排;
4.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在首位的候审名单自动转为查封;
5.如果查封法院处理所有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排在后面的轮候名单自动失效;治疗的一部分,其余的,安排在等候扣押名单后面的自动转为扣押;
6.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被查封土地的具体位置;
7.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印章可以续展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印章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期限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每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8.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
9.对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地役权登记;
10.查封前期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查封前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1.国土资源部门已受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未核准登记的,可以查封。已经核准注册的,不能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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