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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违章1015代码是什么

资讯小编
汽车详解 2024-10-16 23:26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滕付正决字(2019)第14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马云涛职务: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b c d字第370481-2200558***)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4月4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机关依法受理,审判现已结束。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b c d字第370481-2200558 * *),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拆除、没收违法灯具,恢复原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的最低处罚。

申请人认为,2019年1月21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车辆经过泾河东路,行至工人医院北门东侧泾河桥北桥时,开启近光灯。当车辆行驶到桥的1/2处时,申请人靠边停车,在交警的要求下打开发动机盖。执勤交警检查后表示车辆的近光灯被改装过,要求明天去一中队处理,并拍下车辆照片和证件。这个时候申请人就知道违法了。回国后,申请人立即将大灯恢复原状。申请人认为被警告后拆除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最多是现场整改完成后,灯具上交,警告。1月22日,申请人到一中队处理,查询结果是罚款500元。申请人认为处罚较重,于1月25日向中队提交了书面材料进行详细陈述。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元。

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错误,违反合理性原则的。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教育改正的执法目的,申请人只是因为没有给他改正自己的机会而被罚款。2.在执法过程中,被申请人更关注法律的执行、执法目标的实现和罚款的收缴。在强调合法性的同时,却忽视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1)处罚现场,直接拍照上传,不给申请人说明情况的机会。(2)申请人开灯的原因:晚上天黑,为了迎面而来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只开近光灯。即使将大灯改装得更亮,大灯总成的近光灯采用球面透镜构造,完全符合车辆的灯光透镜要求,不会对迎面而来的行人造成任何刺眼的不适感,也不会带来任何安全隐患。而且近光灯的角度已经向下调整到合适的角度,只照亮车辆前方20多米。(3)换灯原因:卤素灯发黄发暗,色温下降快。开车时灯光昏暗,车前视线不好。申请人主观方面是提高驾驶安全系数。(4)对车辆年检的信任。灯换了4-5年了,每次年检都顺利通过。车辆检验机构代表国家进行行政检验和审批。国家允许检验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就车辆结构本身而言,没有任何瑕疵,车辆得到积极评价和认可。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检验合格。到2019年1月21日,检验时车辆结构和状态不变的,将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对申请人的处罚违反了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处罚结果严重违背合理性。(5)申请人及时自我纠正的态度。在事发现场,经执勤交警指出后,申请人积极配合,立即拆除灯具,纠正错误行为,符合行政执法中以纠正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宗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行为轻微。

被申请人书面回复:2019年1月21日下午,被申请人某中队执勤民警在泾河路与何斌路(河东)交叉口发现一辆号牌为鲁D1Z8**的小型汽车。检查中发现该车安装了稳定器,执勤民警告知司机拆除非法装置,前往交警一中队处理。

所谓镇流器,也称HID电子镇流器,主要用于瞬间提升车辆上的12V电压,用这个高强度的电压激活HID灯泡,在两极之间产生强光,使灯泡实现高亮度照明。

驾驶人安装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灯光过亮、刺眼),与车辆登记数据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已登记的相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改装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属于一般程序性违法,不属于轻微违法,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简易处罚或者警告处罚。对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一般程序性处罚,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字。

综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L.B.C. DZ。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70481-2200558***)号,认定准确,处罚适当,请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2019年1月21日下午17时40分,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荆河路与河滨路(河东)路口发现申请人驾驶的号牌为鲁D1Z8**的小型轿车涉嫌改装灯具。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加装了标识“一秒启动”的安定器,同时告知申请人拆除装置后到交警某中队接受处理。2019年2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鲁公交决字〔2019〕第370481-220055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罚款500元。

另外,发现山东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中代码为10870的违法行为为擅自变更机动车外观和已登记相关技术数据。违法条款为该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处罚依据为124号令第五十七条,罚款数额为500元。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驾驶证、鲁D1Z8**小型汽车整改前后照片、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该机构认为,申请人擅自更换机动车灯具的行为不属于《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2)更换发动机;(三)改变车身或者车架的;(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变更为营运机动车的;(6)机动车所有人户籍迁出或者迁入车管所管辖区域的,配备挡风玻璃、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的货运机动车(二辆);(三)增加机动车内饰“是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登记技术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的规定:1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除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已登记的相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已作出鲁公决字〔2019〕第370481-2200558号* *《公安交通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L.B.C. DZ。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70481-2200558号* * *)。

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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