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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不分双方责任进行赔偿。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七十;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3、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城市快速路和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静止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在车辆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由机动车一方全额赔偿,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赔偿。
二。交通事故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时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如一方有上述行为,应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依法可以撤离现场并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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