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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证明书的制作期限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对已经勘验、检验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在找到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车辆后十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复检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未找到逃逸人、车辆,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拒绝接受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1)交通事故鉴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适用重新鉴定: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关评估资质;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不足的;
(四)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2.一方委托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足够证据反驳。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当事人一方委托的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当事人不能再次提出鉴定。
(3)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接受该信函作为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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