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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资讯小编
汽车详解 2024-10-14 12:32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1.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双方机动车之间的中度过错,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进行划分。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责任的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有根据过错原则有条件地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只有在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当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责。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1.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属于第一赔偿义务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这一法律规定已适用于多起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义务,不以被保险车辆的责任为赔偿前提。同时,保险公司无权向责任人追偿。

但保险公司只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第一顺序赔偿义务。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不承保的其他受害人,如机动车上的乘客、驾驶员等,保险公司仍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不能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但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2.机动车方,包括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

(1)员工驾驶车辆的情况。

包括有偿的职务行为和无偿的帮助行为,车主既是实际控制人,又是利益的直接所有人,因此车主承担民事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但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在机动车驾驶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本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借贷。

虽然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能获得直接的利益,但其出借行为要么是基于借款人给予的前期利益的返还,要么是有可能从借款人处获得利益的返还。至少贷款人可以得到借款人的感激或自我满足。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即借款人)、车辆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借用人使用期间,车辆所有人暂时失去对车辆运行情况的控制,借用人是利益的直接所有人,因此借用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对受害人履行赔偿后,有权向借用人追偿。

(3)车辆质押情况。

出质人将车辆质押以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质权人取得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即质权人)、车辆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质权人使用期间,车辆所有人暂时失去对车辆运行情况的控制,质权人是利益的直接所有人,因此质权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车辆所有人在向受害人履行赔偿后,有权向质权人追偿。

3.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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