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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驾驶摩托车撞缺陷护栏死亡 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资讯小编
汽车详解 2024-10-14 12:08

1.驾驶摩托车违规撞上有缺陷的护栏而死亡。

杜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女婿张,沿江苏某县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其在宁苏徐高速上过桥时,驶入大桥中央隔离带护栏,与护栏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发现跨线桥中央隔离带的护栏端没有封闭,而是敞开的,两个立柱上分别设有两个供两侧通行的标志,护栏内侧的立柱上没有封顶。某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杜某负事故全责,张某无责任。杜某的妻子、大女儿、二女儿、大儿子、张的父亲、母亲、女儿、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护栏管理人、公路管理站、公路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护栏的缺陷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高速公路管理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护栏的设计者和建造者是谁。庭审中,我们就封闭和未封闭的护栏端头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咨询了物理学专家,结果是封闭的端头比未封闭的端头对事故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更大。

二、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本文认为,本案不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一起因设施缺陷引发的侵权诉讼。如果护栏没有缺陷,杜某和张某也不会损坏得这么严重,就是他们的后果也不一定是全部死亡。既然护栏存在缺陷,护栏管理人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1)护栏设置存在缺陷。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规定护栏应具有防撞性能。一般应做成圆头形或地锚式。护栏的目的是通过防止摩托车、自行车进入护栏,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设置在中央分隔带的护栏的起点和终点应在端部密封,以有效吸收碰撞能量,防止失控车辆碰撞时端梁刺穿车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事发路段跨线桥中央隔离带护栏端部未封闭,护栏内立柱帽缺失,立柱误设为两侧通行的两个标志。这些缺陷和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失控车辆撞击时自然会加剧破坏后果。在这次事故中,护栏的末端成为了吞噬翁旭宝贵生命的虎口。可以证明护栏存在缺陷,有缺陷的护栏在事故发生时起到一定的加重损害后果的作用。

(2)公路管理站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本条例将改善公路技术状况,及时养护、纠正和改善公路设施的缺陷和瑕疵,明确为公路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条规定了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因养护管理的缺陷造成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修建的构筑物损坏的”。杜某、张某的死亡与被告未尽到管理、维护等法定职责有一定关系,使护栏的防撞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至少加重了损害程度。公路管理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涉及不作为侵权,对其他负有管理义务的管理人具有代表性。法院如何从法律上评价这类问题,关系到法院在管理社会的体系中如何引导和规范这类行为。因此,法院应为这种行为提供明确无误的司法立场。笔者认为,在处理本案时,应比较双方的过错,同时结合因果关系原则,考虑责任比例。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这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公路管理站干预的过错增加了损害后果的程度,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我认为,确定公路管理站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适。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对该桥不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张、杜的其他损失由双方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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