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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现场调查
1.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离开现场,协商赔偿损失。如果不立即离开现场,一定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在承诺制时间内迅速赶到现场,并迅速处置现场。
3.现场调查包括现场参观、摄影、绘图、测量和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现场调查必须合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
5.必要时,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以备查验。
6.与当事人约定处理事故的时间。
7.事后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问(质询)、痕迹提取和检验、技术检验、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暂扣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以召集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2.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实,收集充分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认定责任。
3.宣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开会,说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和法定时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进行:轻微事故在5日内,一般事故在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在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确定的,必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天、15天、20天。交通责任认定后,应当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责任方应作出处罚意见,报领导批准。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决定。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定时效。
5.完善相关处罚程序。
6.执行惩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其违法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处罚,共同执行。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被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暂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未了结的,应当交回驾驶证。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有关的证书、票据和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救治结束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赔偿调解。最多调解两次。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分别发给当事人。
4.调解不成的,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发给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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