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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一)驾驶员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驾驶员本身是车主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二)驾驶人不是机动车所有人,但在因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暂时代其支付赔偿金。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赔偿对方10%的损失。
(四)驾驶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运输任务,因违法驾驶造成事故的,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当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但道路交通事故是因驾驶人违章驾驶造成的。因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和驾驶人的主观过错,规定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五)机动车转卖后不转移的,必须通过汽车交易市场转移机动车所有权,车主或者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到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机动车已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车辆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驾驶人执行职务,即其在工作或者生产过程中执行驾驶职务的行为,是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指定或者认可的,由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业主的,聘用驾驶员从事运输的,由业主(雇主)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在承包期或租赁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承包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的所有权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经营的受益者。未经业主同意,承包人、承租人分包、转租、转借给第三方的,由承包人、承租人、第三方和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委托他人购买汽车,购买汽车后发生驾驶事故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委托维护、保管或者停放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维护者、保管者和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
(六)肇事车辆驾驶人擅自从事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故车辆有挂靠单位的,挂靠单位经常收取管理费或者利润分成的,视为共有人,由共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八)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履行职责且未经车主同意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所有人同意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所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事故车辆驾驶人未经车主同意使用车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先行赔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车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关于被盗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月3日起施行的《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使用被盗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原车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的。驾驶人和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受益单位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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