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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效果如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自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也是公安机关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是否对交通肇事人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说明其具有书证特征。因为是公安机关制作的,所以应该是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也要对道路以外的事故进行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虽然需要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证明中明确,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经明确,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到事实认定和事故原因分析的作用,是一种专业技术分析结果。确认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损害赔偿的自然基础。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仅在民事案件中具有证据功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或者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科学性提出质疑。受害人能够提供机动车损害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错误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受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法院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和变更。如果交通事故认定有错误,法院可以不使用这个证据进行民事判决。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仅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程度的证据,也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程度的最重要依据,可能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样一种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较大影响的“责任认定行为”,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和约束,直至经过司法审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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