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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
1.肇事者知道他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交通事故,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如果行为人在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装不知道,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
逃避法律追究;实践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多为“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出于其他目的逃跑,比如害怕被受害者亲友及其他围观者殴打。这些人逃离现场后,往往很快通过向领导汇报或报警接受法律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认定的时候就要加以区分,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准确适用,才能保证不出现冤假错案。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只限于逃离“事故现场”,但在实践中,大多不局限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考虑。总之要看具体情况。
二、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近日,天津交管局出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无责任而离开现场,报案后未尽到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八种情形,将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无责任,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醉驾、无证驾驶,报案后未尽到现场等待处理义务,离开事故现场后弃车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给伤者或其家属留下虚假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逸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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