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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警察调解交通事故的依据
(1)当事人对所有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因相同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因次要原因造成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全因负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因相同原因负全部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行人5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3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故有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的赔偿责任。
未办理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并提前宣布调解时间,允许参加调解,但当时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2)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读出交通事故的基本信息;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的总额,确定各方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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