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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的步骤是什么 怎么面对交通事故

lizhu
2022-06-06 21:46

1.处理交通事故有哪些步骤?

第一步,举报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道路事故也要上报交通部门处理。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树或撞墙),应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确定车辆受损情况,估算合理费用,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车主要求自行维修的,应当办理自行维修手续。修理费用超过定损费用的,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对于第三者责任的索赔,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确定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私下协的赔偿金额。

第三步,支付所有约定的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全损后,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的,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第四步,支付部分约定损失。1.被保险车辆部分受损,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事故实际价值,部分损失均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车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实际价值的,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修理费。2.被保险车辆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第五步:自车辆修理或交通事故理赔之日起三个月内,被保险人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等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面对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该如何面对?根据《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时,应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人应当给予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立即离开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位置,然后离开现场,自行协商定损。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第八十七条还规定了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的处理: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基本事实和原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

对于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车辆,《安全法》也规定了证人和其他知情人的义务。《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逃逸的,事故现场的见证人和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报告”。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应当”这个词把它设定为证人和知情人的法定报告义务。这大大有利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还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信设施损坏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损坏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能够移动的,应当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安全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事故责任的分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除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外,由机动车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排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通过交通事故自伤、自杀、敲诈勒索的案件。但这一规定将违法违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于机动车驾驶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只是减轻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因此,这一规定目前受到了广泛的讨论和质疑。

交通管理部门勘查现场后,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而不是交通管理部门基于行政行为作出的文件。所以,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能提起复议的。但当事人有充分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则判断是否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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