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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违规发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由谁负

资讯小编
汽车详解 2024-10-13 22:10

1.违反驾驶规则发生交通事故。

2015年6月4日晚,正在海淀区某酒店吃晚饭的赵子龙通过某代驾公司官网电话联系了代驾服务。接受服务后,该公司将驾驶服务信息发送给驾驶司机李世民。接到信息后,李世民赶到酒店,与赵子龙签订《司机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赵子龙名下的宝马9999离开酒店。当晚,将车开到政通路路口,开电瓶车到此的潘因让右车先行不慎受伤。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潘没有责任。于是,潘将、、驾驶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第二,交通事故谁负责?

要搞清楚哪一方承担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

(一)有偿驾驶中驾驶员的责任免除。

对于机动车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经营支配和经营利益的双重标准。所谓运营支配权,是指能够支配和管理机动车的运营状态。所谓营运效益,一般认为是机动车运行所产生的效益。在有偿驾驶中,驾驶员代替驾驶员行使车辆控制权,因此应当具有操作控制权。另外,司机通过驾驶获得一定的报酬,显然有运营上的好处。虽然将驾驶员安全快速地送回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运营利益,但这种利益来自于驾驶员支付的对价,而非车辆的运营,即如果驾驶员未支付对价而委托驾驶员驾驶车辆,则无法实现目标。因此,在对驾驶进行赔付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的法律关系及雇主的责任

实际操作中,代驾司机多为兼职。他们不与司机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协议,也不从司机公司领取固定工资。相反,他们通常同意为司机的驾驶次数付费。如何界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困难,尤其是在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的司机驾驶方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一般认为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仅从构成要件来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劳务支付,由用人单位管理。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表现出更强的人身依赖性,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工作。而且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相比之下,在雇佣关系中,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不强,管理没有劳动关系那么严格,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代驾公司的选择和管理、人身依附性弱、未办理社会保险等因素,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应建立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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