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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查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终结后,应当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争议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具备太平间条件的医疗机构。尸体检验不得公开进行。尸检需要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毕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无名尸体,经法医提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收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无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
不明尸体身份经核实的,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按交通事故处理。经核实无法确认身份的,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公布。经报告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弃车逃逸无主或经通知十日后无人领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
无号牌、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二、拒绝接受交通事故鉴定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检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再次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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