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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1)交通事故分类:
1、轻微事故,造成1-3人轻伤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1000元以内,非机动车200元以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重伤,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重伤,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责任的推定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或者不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办理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要对交通事故负责,那一定是其行为造成的,没有实施行为的一方不会对事故负责。交通事故鉴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术鉴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虑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的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当事人的行为”为依据。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2)因果性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那些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通行权原则
路权原则是区别对待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遇有交警现场指挥,交警应听从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不同方式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机动车都有自己的路线。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下,绝对的“专用道”少之又少,“过路”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是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的行为,即“以路会车”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安全。
(4)安全原则
1.合理回避原则。
2.合理操作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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