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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构成交通肇事罪?
(1)主题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①。从事运输的人员是指所有直接从事运输业务,与保障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作各种运输工具的人员,如司机;二是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者和指挥者,如列车长、调度员等;第三,交通设备的操作者,如转辙机;第四,交通安全管理者,比如交警。非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运输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于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但由于过失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预见到但认为可以避免,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但可能是明知故犯,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本身。
(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1、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必须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时间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以外的空室,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规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如果一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即使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交通安全而制定的各类行政法规和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交通运行安全而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3.重大事故必须实际发生,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对象
本罪的客体是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客观上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实际上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2.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应把握以下几点:
1、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说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没有加重处罚。
2.行为人必须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法。如果行为人在不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则不能适用本情节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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