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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作出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不服 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资讯小编
汽车详解 2024-10-13 14:36

我对交警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满意。

他是毛向东某单位的司机。2004年12月,毛向东在向某地运送原材料时,遇到了当地居民丁琪,后者在路边停下了车。由于所有过往车辆都不停车,丁琪看到卡车从毛向东驶来,于是他走到路中间拦截它。看到毛向东前面的车辆没有停下来,他们也打算绕行。丁健的车准备绕道,也就是在路上左右截住它。毛向东没能刹车,丁基当场死亡。据惠安当局现场调查,毛向东在道路上有人拦车,因处理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丁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向毛向东送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没有家属,公安机关没有主持调解。该案被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准备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毛向东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毛向东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行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能不能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定和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它不直接确定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它为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提供了前提和基础,间接影响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公安机关作出,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责任认定的内容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责任的确认。既是对交通事故事实的证明,也是在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认,为以后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责任一旦确定,就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决定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进行民事赔偿。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种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性质远远超出了一般的鉴定,已经处理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当事人日后承担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基础。因此,它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确认行为。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就必须接受司法监督。不受司法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当将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

以上是对交警认定交通责任事故不服能否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分析。这种问题在实践中还是很复杂的。如果你需要了解更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建议你联系相关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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