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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用。实践中包括实际支出和后期治疗支出。
2.失去的时间。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被害人本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4.护理费。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需要明确护理的持续时间、护士人数和每天的护理费。护理期应当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5.交通费是指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前往医院治疗、住院、转院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及其亲友处理与交通事故有关事实所发生的交通费用。要考虑交通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农村居民伤残赔偿。
7.城市居民残疾补偿。
8.残疾人用具费。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财产损失赔偿
1.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即可预见的损失。常见的如车辆停运费用。
二、交通肇事罪如何赔偿?
(一)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伤残之日起开始;死亡调解自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能调解两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由调解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发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规范,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损害赔偿项目。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可以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估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评估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重新鉴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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