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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1.通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它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出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个例子,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声称自己在医院治疗,一共花了50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医药费单丢失,无法在医院补齐,那么当事人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因为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特殊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意思是说,根据一般的证明原则,提出事实主张的人应该已经出示了证据来证明。然而,在一些具体的侵权诉讼中,对于具体的侵权方法、侵权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人来证明,存在着实际困难和不公平的后果。
而对方当事人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职务和岗位要求,对这一事实负有天然的举证责任,所以法律明文规定了对方当事人举证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因高度危险作业引起的侵权诉讼,行为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涉及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也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受害人仍然对自己的损害程度、赔偿的相关证据数额等具体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有限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公平诚信原则和自由裁量原则确定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和人民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况比较特殊,在实践中也相对简单,所以接下来,本文将重点讨论一般举证责任规则下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不需要证明的事项
1.依法不需要证明的事项:
(1)众所周知的事情,比如下雨的时候路面肯定很滑,就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自然,我们不需要证明路面为什么会滑;
(2)自然规律和定理,比如上面例子中的为什么下雨,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证明的范畴;
(3)根据法律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规律,可以推断的另一个事实,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一般会发生损害,而不是先做出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是否会发生损害的假设,然后再进行证明;
(四)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
(五)经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6)有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上述文书(4)、(5)和(6)具有法律强制力,无需额外证明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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