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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责任标准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其他当事人无责任:
1.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逃逸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逃逸方的责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未逃逸的一方有过错,则认定其无责任。
3.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1.事故当事人一方因严重过错行为发生事故,如违反自己的让行方式和规定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方因一般过错行为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2.事故双方的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同的,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
二、交通事故中如何分担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部分当事人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在事故处理的不同阶段是不同的,其分配也是不同的。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也由提出索赔的当事人承担。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往往没有现场目击者,没有红绿灯或灯不亮,双方都辩称对方违反了交通法规。这就涉及到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可见,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举证责任是对等的,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后者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只有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过错,才能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否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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