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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

资讯小编
汽车详解 2024-10-13 09:28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而在我国确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和惩罚加害人三大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支付货币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者死亡后人格、身体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应当列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其他近亲属可以列为原告。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如下:

1.自然人因非法侵犯下列人格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受理。

2.监护人违法脱离监护,对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污损或者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犯死者隐私的;(三)非法利用或者损毁遗体、骨骼,或者以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遗体、骨骼的。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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