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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是没有争议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然而,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民事审判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就比较容易确定,争议也不会太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止书,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收到调解终止书之日起计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作出调解结论的,诉讼时效从调解不成之日起计算;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未履行的,从调解书载明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很大。
根据上述法律,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未发现伤情,经检查诊断能证明是侵权所致的,从确诊伤情之日起算。
很明显,起始时间是受伤的日期;当时没有发现的,起始时间是确诊受伤的日期,看起来很清楚。然而,在实践的审判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从受伤之日或者确诊受伤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从治疗终止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在受伤害之日或者确诊之日,权利人只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不能确定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只能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来确定。因此,“受伤日期”和“确诊日期”不能简单理解为事发日期或确诊日期,应做扩大解释,即治疗结束或损失可以确定的日期。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接受治疗,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都在不断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结束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终止,诉讼时效从此时起算。
二。交通事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诉讼举证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的过程。
交通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即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
具体而言,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对其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餐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和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损失,将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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