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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车祸后如何和解
1.检查财产损失。
如遇交通事故,立即停车,拉紧手闸,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开启启蒙走廊灯和后灯),并设置警示标志。之后,双方可以简单查看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2.协商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当事人就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事故事实协议书》。
人员查看简单财产损失后,立即转移至路肩、路面安全处,协商事故事实及原因。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和原因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填写“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故事实”,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事故的事实和原因必须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即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的“事故事实”,双方签字确认;不能采用口头约定,以免一旦对方退出现场,翻脸不认人,造成事故现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3.拍照或标记位置后离开现场。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事故事实”达成书面协议后,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并标明事故现场的位置,作为保留在现场的证据,然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现场。
4.办理后续保险和赔偿事宜。
二、轻微车祸当事人不愿意和解怎么办?
当事人不愿和解,虽愿意和解,但无法就事故事实和原因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天。人死亡的,从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人受伤了,就从治疗结束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原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变更调解时间。
3、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阅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的总额,确定各方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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