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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1.损坏结果证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出机动车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损害结果证明包括治疗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种票据等。
1)人身伤害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用发票、伤者工资证明(含伤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工资扣款证明)、护理人员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工资扣款证明,无工作单位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残疾人用具价格证明等。
2)如有财产损失,提交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
3)在诉讼请求中提供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及清单。
2.因果关系证明因果关系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基础,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只有损害结果,与机动车方没有因果关系,机动车方不能承担责任。因此,需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主体登记资料。
3)当事人对争议的法律事实有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是死者亲属的,应当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和继承人的基本信息,如死者父母子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5)提交事故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驾驶人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身份证明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其继承人有权起诉。身份证明主要集中在继承人身份的确定上。
二。交通事故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
机动车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抗辩的证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机动车一方不仅要证明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没有过错。
2.受害者的过错。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是一个重要因素。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事故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且机动车一方没有主观故意和过错的,应当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第三者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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