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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处理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
1.接受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
2.现场治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影响,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4.决定惩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处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
5.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员制作并出具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终止书,双方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索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道路事故也要上报交通部门处理。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树或撞墙),应出具证明材料。
2.如遇险情,同时评估车辆受损情况,估算合理费用,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车主要求自行维修的,应当办理自行维修手续。修理费用超过定损费用的,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对于第三者责任的索赔,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确定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私下协商的赔偿金额。
3.支付所有规定的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全损后,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的,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4.支付部分约定损失。
(1)保险车辆部分受损,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事故实际价值,部分损失均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车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实际价值的,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修理费。
(2)被保险车辆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5.自车辆修理或交通事故理赔之日起三个月内,被保险人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等相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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