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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交通部门的现场调查。交警部门审查现场勘查记录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为了检查的目的,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救治结束或者确定损害结果后,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的,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的,填写调解终止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委托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在事故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
5.申请强制执行。履行判决的义务人在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义务人强制执行赔偿义务。
二、交通事故索赔的步骤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索赔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车险理赔程序:
(1)交通事故报案理赔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应将道路事故上报交通部门处理。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树或撞墙),应出具证明材料。
(二)事故发生的情况,同时对车辆受损情况,合理费用进行估算,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车主要求自行维修的,应当办理自行维修手续。修理费用超过定损费用的,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对于第三者责任的索赔,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确定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私下协商的赔偿金额。
(3)赔偿规定的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事故发生时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全损后,保险金额高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的,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4)支付规定的部分损失。
1.被保险车辆部分受损,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事故实际价值,部分损失均按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车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实际价值的,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赔偿修理费。
2.被保险车辆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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