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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的申请人,一般由下列人员提出:
(一)事故当事人。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是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设定的,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作为重新鉴定的申请人。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代理权的人。
1.事故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承担事故责任的,可以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当事人提出责任认定申请属实的。但申请人还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
2.事故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3.当事人死亡的,申请人资格的转移由其近支机构享有,近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延续,其地位与当事人是平等的,而不是代表当事人申请。
(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授权的代理机构为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鉴定,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鉴定。
二、重新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重新认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有错误的,也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不得主观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并应当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
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正文和最后一部分。
包括标题: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和电话。
(2)哪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被申请人。
(3)第三方,即事故涉及的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单位。
正文应当注明何时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理由,有证据或者线索的,还应当注明对事故责任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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