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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检查鉴定
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精神疾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查中需要尸检的,应当征得家属同意。
尸体解剖不明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尸体检验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无名尸体,法医提取个人辨认样本,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无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发布辨认公告。经报告后3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二、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报告应具备的事项。
由检验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客户;委托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检查和评估的时间;根据结论和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复验和鉴定以一次为限。
自检验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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