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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下列情形,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四)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六)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七)驾驶无号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个规定是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政处分。他们会被吊销驾照,终身拿不到,不考虑他们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一方负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加重犯,刑法规定了较重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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