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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责任分类的类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要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或受害人过错的重要证据。
1.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违法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2.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划分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化、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都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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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肇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符合下列第一项、第二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项、第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符合下列第五项、第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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