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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调解时限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调解从治疗结束开始;伤残从伤残之日起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从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算;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被通知人收到通知的次日起,有法定节假日并有规定期限的,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停止经营活动的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人变更调解参与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或当事人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调解期间当事人不参加调解,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调解终止。
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调解赔偿时限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结论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员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原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变更调解时间。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日期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最终调解书:
(一)造成死亡的,从丧事约定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造成人身伤害的,从治疗结束时算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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