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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处理部门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处理交通事故。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允许在没有任何借口的情况下处理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损失只能由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考虑和解决。实际上,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道路、树木、房屋、电力、通信和其他设施的损失。涉及公路管理、森林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其他设施管理等。,这些部门可以在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提出要求和意见,但不能代替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遵循属地管辖原则。交通事故一般由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情节简单、损害轻微的事故,也可以由市一级公安派出所的交警队或乡镇交警队处理。基层公安机关难以办理的复杂、重大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参加或者直接办理。
在公安机关内部,根据职责分工,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其他职能部门无权处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港口、民用航空机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职责
根据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规定,有四个方面:
1、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3.处罚交通事故责任人;
建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全文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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