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页功能可以快速定位到想看的内容哦~
2021年7月12日,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后的《网上涉车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大幅降低了罚款数额,即未取得人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车辆牌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取得网上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以下是具体的变化:
在《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网上预约管理暂行办法》中,交通运输部拟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上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网上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交通运输部删除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对每项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携带《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上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在途中抛洒乘客或者故意驾驶;
违反规定收费的;
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的。"
正在加载中...
海报生成中...
生成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