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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标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中提到,新能源汽车起步或低速行驶应鸣响警告,所有车辆应配备反光背心,所有车辆不得悬挂与车辆品牌不符的出厂标识。
纯电动汽车启动时应鸣响警告。
新标准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单独列出,对驾驶安全和驾驶性能做出技术要求。其中,新国标12.13.2明确规定“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小于20公里/小时时,应能对车外人员发出适当的提示音”。在新国标12.13中,也规定了车辆漏电时,应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员。此外,车辆应具有切断电源电路的功能,避免二次交通事故。
悬挂的车辆标识应与品牌一致。
新国标4.1.1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前外表面可见部位至少设置一个永久性商标或者工厂标识,与车辆品牌相适应”与旧标准“机动车应当在车身前外表面可见部位至少设置一个永久性商标或者工厂标识”有明显区别,新标准强调与车辆品牌相适应。在旧标准中,并没有明确车标与车辆品牌是否兼容,但这一新标准以更加规范的方式强调了车标与品牌的适应性。
“用户更换不同品牌但车型相似的车辆标识,现在新标准明确禁止。”
新标准在12.15.2中要求:“汽车应按照GB 19151配备反光背心和三角警示牌,三角警示牌应妥善放置在车内。长度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也应至少配备两个停车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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