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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给予补贴

问答叫兽
2021-12-23 18:10

日前,上海市发布《关于支持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指出到2025年底,市财政将按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出资,重点支持汽车示范应用等。用于燃料电池系统、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其中用于车辆的,本市将给予相关车辆生产企业财政奖励。其中,相关车辆获得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的,城市按每1分奖励20万元,统筹基金安排15万元,燃料电池系统制造所在区域安排5万元。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为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核心技术突破,鼓励大规模示范应用,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安排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基金中,重点支持汽车示范应用、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发展领域将加大区级财政支持力度。各区总投资规模与市财政相当,重点支持核心零部件企业发展、氢加气站建设运营、车辆运营等。

根据“总量控制”原则,除公共交通外,相关领域的所有市级补贴均按统筹基金确定的规模安排。原则上由市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资金。如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所调整,各市将平均调整市级财政投入规模。

二是支持汽车产品示范应用

2025年底前,列入国家相关奖励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将在本市示范应用,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与车辆配套使用,符合本市综合评价指标要求,本市将对相关车辆生产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相关车辆获得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积分的,城市按每1分奖励20万元,统筹基金安排15万元,燃料电池系统制造商所在区域安排5万元。国家奖励基金退出后,统筹基金可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按原标准在本市进行示范应用,燃料电池系统制造商所在地区按原比例给予奖励。

三是推进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

电池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体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部件。,在本市开发生产,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的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价奖励点,企业将获得相关领域的参考点奖励。原则上每积分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根据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总体部署,我市将及时优化增加关键核心部件支撑领域范围。

四是鼓励重点领域模式创新。

2025年底前,对每个考核年度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和商用通勤客车进行营运奖励,每辆车获得营运额度后最多奖励3年。其中,总设计质量12-31吨货车年奖励50万元以下,总设计质量31吨以上重型货车年奖励2万元以下,通勤客车年奖励1万元以下。奖励资金由统筹基金与车辆运营企业所在区域按1:1的比例安排。

5.推广燃料电池公交车的示范和应用

根据同类型柴油车的成本,按照不增加公交运营企业负担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燃料电池公交示范应用,示范车辆总数不低于50辆。具体补贴按照《2021-2023年新能源客车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不及物动词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

2025年底前,车用氢加气站运营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在城区范围内建设氢加气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市按核定设备购置安装总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向70MPa加注能力的氢加气站适当倾斜。其中,2022年底、2023年底、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个加氢站最高补贴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补贴分三年发放。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受理,资金由统筹基金市级财政出资部分与氢加气站所在区域按1:1比例安排。

七、降低加氢成本指南

2025年底前,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氢加气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将按照实际年氢气销量对氢加气站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其中,2021年补贴标准为20元/公斤;2022-2023年补贴标准为15元/公斤;2024-2025年补贴标准为10元/公斤。相关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受理,资金由统筹基金和氢气加气站所在区域按1:1比例安排。

八、完善产业链政策支持体系。

除明确用途外,统筹资金还可用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技术攻关、引进优秀团队,以及国家奖励资金退出后本市对汽车示范运营的持续支持。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计划等。在本市,加大支持力度,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基础材料和整车制氢、储、运、充全产业链创新突破。

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框架下,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制定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实施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制定氢加气站建设运营专项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本市新能源公交车管理运营要求,市交通委制定了燃料电池公交车运营补贴细则。本市重点发展区域结合本政策相关要求,细化地方扶持措施,制定相关管理细则,落实配套资金,助力加快本区域燃料电池汽车发展。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国家调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的,以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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