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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导致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诊疗终结后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那么车祸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好呢?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车祸伤残鉴定的评定时机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相关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延伸阅读:关于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
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二、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可以重新鉴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四、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有些人会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所以车祸伤残鉴定在治疗终结时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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