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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六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车排放标准要求。
吉林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4号)公告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燃气汽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及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及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准要求。
质量大于2610kg 的 M1、M2、N1、N2类及所有M3和N3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检验、新生产车排放监督检查和在用车符合性检查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指包括驾驶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M3类车指包括驾驶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 的载客车辆;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的载货车辆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 的载货车辆。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 李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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