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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退税条件的可以退回。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
3、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 张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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